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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小百科
2018-08-10 15:11 来源: 《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发文机关: 【字体: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处理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达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小百科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受理处理的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来源,也不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信访人的具体要求、相应理由和依据、信访事项的来源、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收到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事项受理前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2)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3)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4)是否已经过终局性的信访工作程序;(5)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要求;(6)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等。

3.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使得信访人明确得知,这属于告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根据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方式的特点,对于他们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时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作了不同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没有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去向的义务(由收到转送、交办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告知信访人,并告知向相应机关提出。(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都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

其他行政机关信访处理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小百科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并进行处理的规定。

1.本条所称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当然更不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

2.关于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问题。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都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关键是看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保密义务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小百科

本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吸附纪律的要求,要求对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保密,以保护信访人免受打击报复。需要注意的是:(1)不得透露的信访事项的材料仅限于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其他权利诉求或者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条限制的范围。(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如果出于转送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需要,而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通报,则不属于本条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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