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在一家私企工作,由于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所以约定了服务期。但是,我上了一年班才发现单位根本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想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以我的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我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据此,用人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保属于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您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无需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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