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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
2025-05-26 16:12 来源: 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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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

法院:约定内容若包含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且按约履行,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在线沟通招聘细节。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休假规定、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徐某入职后,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一年后,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9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公司不服,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书面形式条件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备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和“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从合同必备条款看,案涉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从意思表示要件看,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支付报酬,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徐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编辑:彭娜

审核:肖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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