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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2018-10-25 15:25 来源: 法制时报 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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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2017年11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及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近日,省信访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1

出台的背景

背景一

中央和海南省委对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落实责任、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A

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

B

2016年12月26日,海南省委印发《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内问责工作。

C

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信访工作领域的具体落实,明确要求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必须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

D

省委对制定与中央《实施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赐贵等省领导先后提出相关要求;省第七次党代会也指出:建设“美好新海南”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重心下沉,强化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督访,及时就地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背景二

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还是在于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没有受到有效的责任追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利益需求,需要我们切实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背景三

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

近年来,我省各市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实施细则》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省原有信访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调整完善。

2

主要内容有哪些共5章23条

我省《实施细则》在体例上基本与中央《实施办法》保持一致,针对一些比较原则化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作了具体明确的细化,使之更利于操作。

第一章

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

为责任内容,共6条,将信访工作责任划分为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为督查考核,共4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为责任追究,共8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10种具体情形,责任追究的问责主体、问责方式,以及被问责人的申诉权利等。

第五章

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施行日期,要求各市县和省直部门参考制定相应的规定。

3

有哪些亮点

我省《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中央《实施办法》精神,凡中央明确的条款,都予以重申或细化。同时,也立足海南实际,对责任内容、机制措施、程序方式等进行充实完善和具体细化,主要有4个亮点:

一是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这次明确拓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简而言之,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

二是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予以明确

对党委政府、党政机关、领导、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等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解决了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是对督查考核的机制措施予以明确

第三章专门讲督查考核,着力解决的是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常态化落实问题,力求通过督查考核的办法来推动各级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四是对责任追究的问责情形、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予以明确

我省《实施细则》结合《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细化补充为10种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也就是说,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4

对责任主体明确了

哪些责任

《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六个层次。

党委政府责任

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并细化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7项责任。

党政机关责任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解决突出问题和推动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等。

领导责任

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等三个方面对领导责任进行界定,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下访和包案处理复杂信访问题。

部门责任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

信访部门责任

规定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信访工作,并强化了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

工作人员责任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5

责任追究基于

哪些考虑

《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办法》,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旨在以问责强化担当,以问责警醒教育,最终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信访工作责任

集体

责任

领导

责任

个人

责任

●《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追责的10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具体为:对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对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6

责任追究有哪

十种具体情形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4

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对发生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对到省的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未按照规定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7

对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人员,未按照规定落实劝返、化解、稳定工作,造成信访群众滞留、倒流和重复上访的;

8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的;

9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10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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