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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10-23 00:00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制度文件

    名    称: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    号:琼办发〔2017〕74号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1日            废止日期:

    效    力:有效                     发布机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省、市县(区)分别设立由党委、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与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理本地区信访工作,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解决本地区信访突出问题,督导本地区重点信访工作。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对群众重要联名信,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阅批和交办,责成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处理。实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责任制,省级领导每半年安排一次接访,市厅级领导每季度安排一次接访,县(市、区)领导每月安排一次接访,乡镇(街道)领导实行周轮流接访。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责任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遇有重要信访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信访部门。
  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坚持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案谁协调处理的原则,直至问题化解、上访人息访息诉。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切实加强信访风险防控预警;
  (二)明确具体信访问题的责任归属,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事项;
  (三)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诉访分离善后衔接机制,确保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事项分离出去后有效衔接;
  (四)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信访工作,对本地区信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建立和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规范办理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网络、走访反映的问题,依法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信访形势,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推动本地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及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定途径解决,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善后衔接工作;
  (五)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群众信访事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改进工作、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由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定期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省信访局应当加强对市县信访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市县,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县信访局负责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发生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到省的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未按照规定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七)对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人员,未按照规定落实劝返、化解、稳定工作,造成信访群众滞留、倒流和重复上访的;(八)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的;(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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